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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城民营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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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
优惠政策 ◆
入驻企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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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为加快沙城民营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步伐,参照怀来县委“怀来发(2003)9号”文件《怀来县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结合民营园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规定:
一、税费优惠
1、凡在园区内注册投资、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由同级财政返还。三年内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第四、第五年分别返还50%。
2、入园企业经认定为高科技、高附加值或是属于葡萄 、果品、蔬菜生产加工、畜产品、乳制品生产加工,工业玻璃及太阳能产品生产加工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怀来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按照更加优惠的原则,除享受上款优惠外,五年之内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3、入园企业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占地超过50亩以上的项目,以及在优惠期连续3年内为地方创造可用财力累计超过200万元的企业,从第六年开始可连续三年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30%-50%的返还。
4、入园企业在办理用地权、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如土地使用权证、两证一书、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房屋所有权证等,除必要的工本费以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5、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企业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大小和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在税费收取上参照本款1-4条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进一步优惠。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先征后返办法,先由税务机关征收,每年3月份前由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供上年度纳税情况,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由园区管理委员会送县财政局,经财政局核准后由县财政局列支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向园区管委会返还。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地款交纳情况进行分配。
二、用地优惠
(一)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每亩7万元为基准价,第一年支付4万元/亩,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1.5万元/亩,款项付清后发放土地使用证。未付清地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纳利息。
(二)入园企业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享受3-5年分期付款办法,也可以享受以财政返还企业税收抵顶部分地款的政策,当年不足抵顶部分企业以现款结算地款。在未抵清地款之前,企业所欠地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 除享受以上两款优惠政策外,园区也可以采取土地折价方式与投资者共同开发创办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四)入园企业在10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11-20年减半收取,其余年度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以上用地从交付企业之日算起,使用年限为50年,使用到期后按当时国家规定执行。
三、引资奖励
(一)对引进县内外项目在开发区内建设的引荐者,由管委会按项目应缴县政府的土地出让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不包括地款)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除享受应缴县政府的土地出让金1%的奖励以外,还享受县财政支付的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不包括地款)投资在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
2、固定资产(不包括地款)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奖励5万元;
3、固定资产(不包括地款)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奖励2万元。
(三)引资奖金的支付,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县财政局、审计局和园区管委会联合验收确认以后,予以兑付。
(四)引进县外投资方式为独资的,奖金由县财政支付;与县内企业合资合作的,县财政按外方投资比例计算奖励。
四、各级政府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民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六、本规定自县委、县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